建议用“未完成”来代替犯罪未遂中的“未得逞”
焦运虎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上述对犯罪未遂的定义中,“未得逞”对实践中的犯罪未遂表述不够准
确,容易在理解上是产生误会,建议刑法对其进行修改。
“逞”的词义是“快意”、“称愿”(《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2411页)。得是“获得、实现”(同前,1839页)。在现代汉语中,“得逞”特指“(坏主意)实现”;“达到目的”(《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2。页),它带有贬义色彩。犯罪“未得逞”在字面上的意义,是犯罪分子的意图未获得实现。《刑法》用“未得逞”来表述犯罪未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未遂这种犯罪形态。但因为它强调的是犯罪“意图”的实现与否,没有包括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未遂形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犯罪意图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观上所要达到的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中未遂中,多数情况下,犯罪未遂是以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实现)确定的。但是,在行为犯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中,其犯罪是否未遂却并不是看犯罪分子是否实现了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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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这样表述,在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达到全部犯罪意图但已实现部分犯罪意图时,就可以避免因用“未得逞”来描述时所产生的理论上的歧义。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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