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55号)、《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6号)和《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区实行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直管公房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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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有公房或含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出租房屋,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部分,按照《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柳政规〔**〕2号)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江政办发〔**〕33号)同时停止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原创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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