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1]],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在司法领域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紧扣“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内核,既要突出“程序正义”,更要保障“实质民主”,让群众全过程参与决定案件基本事实、性质、措施等司法过程,并将司法权的行使置于监督之下[[2]]。当前,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实质参与还不够充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普遍存在,制约制度运行成效,影响应有民主价值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3]]。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也应当受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能实现权力制衡的闭环。
基于以上思考,产生了本课题讨论的核心问题: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作用,优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管理的程序设计,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司法审判,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司法民主。
二、溯源: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论研究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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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监督闭环等维度协同发力,推动制度从“形式参与”向“实质效能”转型。
今后,需持续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校准制度方向,在实践中不断破解难题、优化机制,让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框架下焕发更强活力,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更深厚的民意基础与民主力量。
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8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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