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影小区服务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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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规约及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规约经 年 月 日第 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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