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调查核实权行使 保障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开展
“可诉性”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2024年11月印发的《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可知,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四要素包括: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做好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是准确认定四要素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当前,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面临规则供给不足、权力运行不畅等问题,建议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予以回应。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优化路径
明确基本属性。明确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是统一立法的逻辑起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是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起公益诉讼是监督的手段,监督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公益诉讼全过程。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保障。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权源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为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而进行调查核实,具有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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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化呈现。同时,探索区块链存证、电子固证技术,确保电子证据全链条可追溯、防篡改。此外,应建立跨部门技术协作机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技术企业研发适配公益诉讼场景的智能取证装备,同步完善技术取证规范与证据审查标准,使科技手段既拓展取证的广度与精度,又符合司法程序要求,全面提升检察公益诉讼质效。
检察公益诉讼高效发展的思考2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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