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消毒产品是指用于制水设备清洗、消毒过程中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本办法所称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水质取样、化验以及制水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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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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