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为贯彻落实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高城镇绩效考核方案,确保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加强对全镇各村(居)委会及镇直部门的考核,确保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联席会领导任副组长,职能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办,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三、考核对象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一)村(居)委会考核内容 村(居)委会主要考核党的建设、农业农村、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二)镇直部门考核内容 镇直部门主要考核党的建设、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心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五、考核方式 目标责任管理绩效考核采取年终考核、民主测评、考核加分和考核扣分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依据各县考核内容,实行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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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问题交办到村。各村要针对点评通报和交办的问题,认真反思、科学分析、积极整改;考核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各村整改情况的督查,确保考核实效。 八、有关说明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村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村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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