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数据审计在审计工作中运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数据采集、审计取证、疑点核实、审计结果下达、整改检查等一系列环节中,都产生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一)数据采集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作支撑
大数据审计的前提,是全面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业务电子数据。然而,审计机关采集被审计单位数据的法律依据非常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七条“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这两个法条,对审计机关获取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的界定十分模糊,因此,当采集业务数据频频遭遇被审计单位的质疑和抵触时,审计人员因无法律明确授权而非常无奈。无法获取全面、准确的业务数据,大数据审计如同无米之炊。
(二)大数据审计的广泛性和问题疑点的不确定性,与常规审计模式不相适应。
当前大数据审计仍在探索阶段,其审计模式尚未完善成形,往往仅作为现有审计的辅助手段,加之大数据的广泛关联性与问题疑点的不确定性,在现阶段以单个部门单位或单个行业、单项资金作为被审计对象并设立审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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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严重程度出具对应文书,如涉及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和违反财经法规但是审计部门具有处理权限的问题,通过审计督促整改函的形式向问题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可按照正式立项的项目处理方式,以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形式将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有处理权限的部门等。
当前大数据审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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