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作出全面部署,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总指针、总遵循。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民主促进法治建设,法治为民主保驾护航,政协工作与法治建设同行同向。 一、政协与法治建设紧密相连 政协在我国的立宪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62人,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无条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大会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功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夯实了第一根支柱。到1953年,《共同纲领》所规定的目标基本实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国人民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条件基本具备。周恩来受中共中央委托,向全国政协提议开始起草宪法,政协接受了该提议,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中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任主席,委员有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宋庆龄等33人。1954年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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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可依,努力把制度优势、法治精神转化为履职实效。今年以来,市政协制定完善了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等多项制度,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出台委员履职管理相关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关于政协与法治工作的思考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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