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25)》,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分,是指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使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诚信水平的公共信用产品。第四条 个人诚信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个人诚信分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建设个人诚信分模型、测算更新个人诚信分、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3-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负责提供个人诚信分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协同开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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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三)个人诚信分目录规定的有关信息有误;(四)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对提出的异议,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核实后办理。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予以说明。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制定并定期更新个人诚信分标准。
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2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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