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守法诚信、公平公正、服务规范的电梯检验、检测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检测准入条件,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单位准入条件
满足《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在**市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须取得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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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自检合并进行。
5.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
6.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2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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