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相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职责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保持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一)认真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职,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监管。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承担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监管职责,确保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接得住、管得好,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和建房民主管理、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配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工作职责,县乡两级财政保障必要工作经费,严格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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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使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上述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具体贯彻落实举措。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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