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环境保护税作为“费改税”的结果,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中国的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排污费的制度“平移”,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避免染上排污费制度的痼疾。具体来说,包括对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规定不合理、应税污染物的范围过窄、税率设置不符合社会的发展、税收特别措施设置不合理、税收征管部门权责分配不一致。针对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不足,我们应积极完善相应机制,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提供法治思路。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权责分配;税收特别措施;税收优惠;税收重课 回顾我国排污费改环境税的历程,我们便能够理解,为何环境保护税作为首个落实税收法定的新税种,从争论到最终实行历时十余年之久,却依然遗留不少问题和隐患。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但并没有提供具体方案,各方也开始了对征收环境税的争论与探讨,但是各方意见并不统一。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在政治文明建设上提出环境税立法的要求。因此,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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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立法只是环境税收法治化道路的阶段性成果,而不是这一历史过程的终点。就《环境保护税法》而言,应该进一步修改和改进税收客体、税率结构、税收特别措施、环保部门权责配置等方面,形成一部独立的环境税法,并促进环境保护税法治的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优化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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