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下称单位)合同管理,防范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与合同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人民法院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管理是指针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处理及登记存档等环节的风险点,确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强化合同全过程、动态管控,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合同,设备、办公用品等采购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物业、招标代理等服务合同。
第四条 单位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五条 单位在开展合同管理过程中,主要应关注一下风险:
(一)合同订立环节主要风险:
1.未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应当订立合同的经济业务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导致单位经济利益遭受损失;
2.故意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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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
(四)将合同印章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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