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以稻谷为主)、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实行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和管理规范,储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共同管好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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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县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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