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切实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体现委员履行职责的成效,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委员履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员履职量化评价,是县政协对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的年度量化评价。
第三条 委员履职量化评价的对象为县政协全体委员。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评价内容是指对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等履职情况的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加政协会议。包括常委参加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委员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专委会议和界别会议、协商座谈会、政情通报会、专题报告会等其他政协会议。
(二)提交提案。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的政协提案。
(三)反映社情民意。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合报送的社情民意。
(四)参加政协活动。包括委员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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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或届内三次考核得分低于60分,予以劝辞。
3.考核结果作为政协委员评优表彰和县政协党组提出新一届连任政协委员建议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其他
本暂行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实施,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评价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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