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围绕创建“全国一流、全省最优、全市最好”营商环境目标,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6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作出的评价,也包括政务服务牵头部门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和工作督查等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单位)服务能力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 “好差评”评价对象共分为3类(评价对象名单见附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镇(街道)类评价对象;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单位)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数、业务量等分为A、B两类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名单及分类,按机构职能变动动态调整。
第四条 “好差评”实行月评价制度,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每月对上月度各评价对象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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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负责人在调度会上作交流发言。
第九条 “好差评”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1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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