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乡镇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柳林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林县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机关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二)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六)案卷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情况;
(八)执法人员形象;
(九)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县委组织考核、乡镇自我考核以及乡镇与县直互评互考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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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柳林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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