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工程成本控制,节约增效,保证工程健康有序推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总额控制、促进发展、节约为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便于公司和各子(控股)公司做好工程成本控制工作。
二、控制标准
(一)、投资方工程成本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子控股公司作为建设方投资建设的工程。
工程立项时,投资方或项目法人均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整个工程完工后的竣工决算价不得超过概算价,如特殊原因超过原概算价的15%时,按规定执行。
工程招标前,投资方或项目法人均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按以下标准作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依据。
服务类项目:最高限价不超过规定标准的95%;
绿化、水利工程、市政、房建和货物类工程:施工最高限价不超过预算价。
最高限价的审批发布程序执行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在建设过程中应从严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合同外工程支出。
(二)、子(控股)公司施工项目内部责任成本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子(控股)公司作为承建方承建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
1、一年后付款类工程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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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给予罚款50000元,对全年度75%以下的项目能按上述标准执行到位的每个单位(部门)视情况给予罚款50000-200000元。
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部门绩效或领导年薪考核范围之内,具体见绩效或年薪考核办法。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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