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干部工作纪律,规范干部调配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调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调配应坚持以下原则进行办理: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人事调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坚持归口管理原则。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是县委、县政府管理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需调动(借调)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报送申请报告,按程序办理。
(三)坚持按编调配原则。人事调配工作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一律不得超编进入(含借调),不得混编调动(借调)人员。
(四)坚持先借再调原则。人事调配原则上要按照先借调试用,试用期满后再正式调动的程序办理。
(五)坚持顺向调配原则。人事调配应坚持人员顺向流动,除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公开考聘和考录工作人员外,企业人员不得调入行政、事业单位;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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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私自报名参加考试的,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调配由县人社局负责,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区)干部人事调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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