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1、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4、社区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5、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6、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7、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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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流动党员3人以上、就业或居住地相对集中、流动范围相对固定的区域,可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党总支或者党委,做到应建全建,与流入地党组织协商共管。流出地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专门建立党组织的,要主动将流动党员名单抄送流入地党组织备案,条件成熟后应当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细则范例五篇 [将本文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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