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高码头镇人民政府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设备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根据工程需要,租赁乙方施工机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机械设备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使用地点:前范庄皮革厂、分化台易拉罐厂、葛口颗粒厂、王堂胶厂、袁庄颗粒厂。
二、租用期限:2017年3月份,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三、机械设备租赁形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将机械设备租给甲方,以拆除一个企业租金为三千元核算,租赁期间设备操作司机工资由乙方支付。
2、机械设备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运费、油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3、租金的结算方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一万伍千元。
4、乙方须配备合格的司机并持有效的本机操作证,以保证甲方施工需要。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机械设备在租赁期间,乙方机械司机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因乙方司机不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司机和终止合同。司机在作业期间对机械设备和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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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机械设备退场结算后合同自行作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2017年3月1日
签订地点:高码头镇政府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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